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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邱心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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