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被告江**有限公司同意从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划XX万元履行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告江苏勤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至原告宿州市**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分行皖煤支行;账号:18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5)。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