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宿州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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