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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河南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以其与被告已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圣**限公司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董**全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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