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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司第三公司与宿州市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睢**司第三公司(以下简称睢宁**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村村民委员会坐落于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新街建设路办公楼一栋二层12间(位于苗安新街,南临刘**,北临赵又东,西临大街,东临水塘)予以查封。原告提供了夏中华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海南路西侧黄河怡心苑13#楼0202室(房产证号XX)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村村民委员会坐落于埇桥区苗安乡苗安新街建设路办公楼一栋二层12间(位于苗安新街,南临刘**,北临赵又东,西临大街,东临水塘)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房屋。

二、对担保人夏中华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海南路西侧黄河怡心苑13#楼0202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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