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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运毛与安徽省**工程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武*毛诉被告安徽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省**工程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砀山县,应由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安徽省**工程总公司的住所地为宿州市埇桥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省**工程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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