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诉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为113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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