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建国诉被告江苏文**限公司、江苏文**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建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建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涂建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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