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邰连席与被告宿州市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埇**村民委员会的财政账户中的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了张**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LXXXXX)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宿州市埇**村民委员会的财政账户中的XXXXX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L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