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委托代表人余继承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西侧瑞隆.城市嘉园2#楼05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房屋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余继承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西侧瑞隆.城市嘉园2#楼0506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