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先道诉被告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先道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先道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阚先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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