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跃胜诉被告赵**、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跃胜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跃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跃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5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原告惠跃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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