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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泰**限公司与宿州市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泰**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宿州市利**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安徽**民法院管辖。另,涉案合同标的额为3600万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安徽**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应以合同总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鉴于该案涉案合同标的额为3600万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诉讼金额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广泰**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安徽省**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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