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业限公司、马**、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业限公司、马**、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业限公司、马**、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