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又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又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开瑞牌轿车(车牌号皖LXXXXX)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赵又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赵**的开瑞牌轿车(车牌号皖LXX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