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福**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为379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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