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赵*与赵**、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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