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阳县**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青阳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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