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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小*与张**、汪康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向小*因与被申请人张**、汪康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向小*申请再审称:其与张**已经合同约定,因张**一方原因造成停工且时间过长的,应该支付申请人工人生活费,因此,一、二审对因实际停工产生的工人停工生活费不予支持,属于判决不当,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12日,张**(甲方)与向小*、陈**(乙方)签订建房协议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如甲方土地发生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不能施工,甲方要在短时间内解决,如时间过长,甲方要给乙方生活费。因本案诉争工程施工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向小*、陈**与张**又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因此,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房合同均无效。向小*、陈**主张存在三个月的停工期,张**对此不予承认,而向小*、陈**亦未能提充分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再审申请人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向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向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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