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对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448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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