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恩**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恩**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恩**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江**有限公司撤回。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