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恩**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恩**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江**有限公司撤回。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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