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蚌埠市一建建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蚌埠市一建建筑**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