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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照**限公司、滁州德**限公司与滁州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照**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德**限公司、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照**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德**限公司、第三人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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