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照**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德**限公司、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照**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德**限公司、第三人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