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3元,减半收取3551.5元,由原告滁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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