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蒙城县篱笆镇卫生院、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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