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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限公司与蒙城**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限公司诉被告蒙城**推广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2510元,计51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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