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9521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江苏新**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开发区爱陵路1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JN00001404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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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