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诉青岛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