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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