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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