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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阳谷**工程公司、胡**、吕**、臧**、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限公司与被告阳**工程公司、胡**、吕**、臧**、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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