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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管理局、东营市**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管理局、东营市**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管理局(简称胜**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限责任公司(简称胜**司)、原审被告中国石油**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简称集输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民法院(2014)东*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鲁*提字第7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胜**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鲁**,原审被告集输总厂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胜**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2年1月4日,一审原告胜**司以集输总厂、胜**管理局为被告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963900元及利息285000元,共计1248900元。2013年9月30日,东营**民法院作出(2012)东*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胜**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胜**司工程款444871.82元及利息179446.96元,共计624318.78元。二、驳回胜**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40元,由胜**司负担8020元,胜**管理局负担8020元。胜**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营**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月20日,东营**民法院作出(2014)东*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0元,由胜**管理局负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胜**管理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不确凿。1、“作业井交接书”仅是作业井施工情况的一个简单记录,上面没有写明施工方是胜**司。2、“作业井交接书”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该交接书上集输总厂下属采油队意见一栏中李**签字真实与否存在着不确定性,在一审中,李**本人仅表示因时间长了,对交接书上是否是其本人签字“记不清了”。这说明李**没有肯定、认可是其签字,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仅凭这份真实性存疑的孤证来认定案件事实是错误的。3、二审判决后,经胜**管理局进一步了解,王*、付*全表示没有在胜**司提供的永55、永74、盐15井作业交接书中签过字。胜**司提供的该3口井的作业交接书系伪造。4、二审法院拒绝胜**管理局对“作业井交接书”进行笔记鉴定的申请是错误的,侵害了胜利石油管理的合法权益。

集输总厂辩称,同意胜**管理局的申请再审理由。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胜**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民法院作出(2014)东*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及东营**民法院作出(2012)东*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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