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经济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开发区园林环卫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2)黄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术开发区园林环卫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2日追加第三人青岛经济**程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青岛经济**程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审查过程中,被执行**术开发区园林环卫处主动履行了义务,异议人青**政工程总公司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青**政工程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青岛经济**程总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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