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县**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石*、第三人曹县磐石*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菏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侯**、李**,被上诉人曹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绪敬,原审第三人曹县磐石*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石*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菏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