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兴**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兴**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