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瑞年、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2)济阳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瑞年、杨**未按照限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连瑞年、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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