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盐青海**限公司与被上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盐青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被上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