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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有限公司与山东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圣**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以下简称“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1)潍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三**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和公司向圣**司主张债权,基于其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还是受让邢**的债权,因法律关系不同,导致涉案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不同。原审判决认定三和公司是涉案合同主体,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又认定就本案同一债权系三和公司受让邢**债权取得,也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混合认定三和公司的诉权来源,致使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等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1)潍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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