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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限公司与山东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滨州市**限公司与上诉人**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滨州市**限公司与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22元,减半收取32761元,由上诉人**产有限公司负担31501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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