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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限公司与济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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