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被告连绚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鲁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5.50元由原告淄博鲁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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