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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昌**限公司与山东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泰**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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