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市中执字第2262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山东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陈*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人陈*与执行人山东鼎**限公司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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