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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委员会与山东**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初字第5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的裁定属于错误裁定,应当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本案移送淄博**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诉争的工程位于山东省桓台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主张桓台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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