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山东电**限公司、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山**有限公司、逮*、山东**华能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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