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山**有限公司、逮*、山东**华能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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