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执字第1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宋**与山东华**限公司、肥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等管辖裁定书
肥城市盛**限责任公司、刘**与肥城市盛**限责任公司、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盛**限责任公司、张**与肥城市盛**限责任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恒达**限公司与中冶勘**有限公司、中冶勘**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米**与常**、山东工**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宏厦**任城分公司与青岛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宏厦**任城分公司与青岛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王*与山东宁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迪尔**公司与湖南省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总公司与迪尔**公司、内蒙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