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米**,原审被告山东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