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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常**、山东工**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米**,原审被告山东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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