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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中国**限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对涉案的建设工程转、发包,工程价款结算等基本案件事实予以审查认定,亦未对涉案工程欠款是否存在,各主体就该欠款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等基本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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