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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山东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福**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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