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杜广宝诉汶上县恒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杜**诉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436号事判决书,申请人杨**、杜**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杨**、杜**诉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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