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杜**诉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436号事判决书,申请人杨**、杜**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杨**、杜**诉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